生活中心/柯美儀報導
下週二(17)日就是中秋節,勞動部表示此為國定假日,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,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,當日工資照給;雇主若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當天出勤,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。至於中秋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。
勞動部1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,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,雇主如需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,應徵得勞工同意,且應加發工資,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,於正常工作時間(8小時)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;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,屬延長工作時間,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。
勞動部指出,如果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剛好與中秋節為同一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,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,而中秋節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,該日無需出勤,工資照給;至於擇日補假的當天,性質為國定假日,如有出勤,應加給工資。
勞動部強調,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,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。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,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,以維權益。
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4%B8%AD%E7%A7%8B%E7%AF%80%E4%B8%8A%E7%8F%AD%E8%96%AA%E6%B0%B4%E9%80%99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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